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1号)。2020年10月1日,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龙股份”,300054.SZ)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鼎龙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鼎龙股份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鼎龙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鼎龙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部分参股子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公司同意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追认。
鼎龙股份官网显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0年,2010年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054),是一家从事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制程工艺材料、光电显示材料、打印复印通用耗材等研发、生产及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旗下拥有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柔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鼎泽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鼎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全资及参控股子公司,发展成为武汉、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地区布局的企业集团,总股本近10亿元,总资产近40亿元。朱双全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92%。
2020年10月1日,鼎龙股份发布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部分参股子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公司同意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追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规定: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1号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合计6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2700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