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悉,该公司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和“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在增持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5.64%才进行公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北京监管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易伟。股东为易伟、杨锐,二人持股比例为70%和30%。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71号
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和“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在增持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5.64%才进行公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