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5号)显示,经查,发现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科环保”,837770)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协助指导安装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紫科环保2016年与原煤炭工业太原研究设计院(现已更名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协助指导安装,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到货签收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紫科环保用于销售的各类环保设备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应商生产并直接发货,其中部分设备并未在当年度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发出,紫科环保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关于负责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紫科环保2016年与世本(天津)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完工验收确认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上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均未在当年度完工,紫科环保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了紫科环保销售环节尤其是产品出库、物流、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违规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问题,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紫科环保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紫科环保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来各类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紫科环保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紫科环保原名为广州紫科生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6644.31万元。2016年6月13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7770,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65号
关于对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协助指导安装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你公司2016年与原煤炭工业太原研究设计院(现已更名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协助指导安装,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到货签收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你公司用于销售的各类环保设备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应商生产并直接发货,其中部分设备并未在当年度从第三方供应商处发出,你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关于负责安装调试的环保设备销售项目收入成本确认问题。你公司2016年与世本(天津)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于2019年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分别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相关客户销售环保设备,并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客户完工验收确认单在当年度确认收入。经查,上述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均未在当年度完工,你公司存在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公司销售环节尤其是产品出库、物流、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公司存在违规提前确认相关项目收入成本的问题,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执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来各类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