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员工非法吸储百人受害,侵占单位资金逃匿三年后被抓获判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鹿邑县农村商业银行贾滩支行原职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300万元,并侵占单位资金上百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百万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间,孙某某隐瞒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滩信用社(现为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贾滩支行)在贾滩乡任堂村街上设立的代办点已经撤销的事实,面向社会向附近村民吸收存款。
据孙某某供述,1996年至2005年间,贾滩信用社在任堂街上设立业务代办点,彼时,负责代办点工作的正是孙某某,其接受周围群众存款,同时为需要贷款的群众办理贷款手续。
随着业务发展需要联网的情况,贾滩信用社取消了代办点,但没有对群众告知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任堂业务代办点取消的事情。取消代办点后,仍有群众去存款,孙某某仍接待群众,唯一不同的是其向存款客户开具的存款开户单和存款凭条上没有贾滩信用社的章。
法院审理查明,有百余名群众将钱款存放孙某某处,而孙某某向他们并开出不具有贾滩信用社印章的存款凭证。经核实,孙某某共对外吸收存款金额为人民币3183696元,而这部分钱款被用于其个人开发房地产和归还他人借款。
法院认为,孙某某私自利用其持有的空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河南省农村存款凭条,在上述开户单、凭条上签名或者加盖其本人印章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183696元,数额巨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文书显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赔清单来看,此案共有107位受害者等待孙某某退赔。
利用职权侵占获利
不仅在存款业务上非法操作,孙某某还利用职权便利在贷款业务上谋求个人利益。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某利用其客户经理的职权便利,为14人办理了共计196万元的个人贷款。其中,有12人在贷款到期前将共计人民币161万元的贷款本金。
孙某某在收到上述12人的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分别向上述12人出具了还款证明。但是孙某某并没有将人民币161万元上缴贾滩信用社用以归还贷款,而是将人民币161万元大部分用以偿还其在经营小产权房的时候的借款,小部分用于个人开发房地产。之后,贾滩信用社向被告人孙某某催要时,孙某某逃匿。
2019年6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民警将孙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贾滩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身份及职务便利,采取收回客户贷款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应交至单位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83696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鹿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