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了《证监会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采取有关措施》。近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有关债券违约,引起市场关注。证监会已依法对其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上交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出具了监管警示函。监管警示函显示,华晨集团于2017年10月发行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该债券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在本期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两宗违规行为。
招商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6条、第3.3.5条、第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招商证券予以警示。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8条:本所依据挂牌协议、相关约定及承诺、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监管对象进行自律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2条: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与本所的挂牌转让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债券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挂牌转让协议等,对监管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3条: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与本所的挂牌转让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七)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八)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指引、相关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并可提请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等措施。
本所可以将实施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情形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以下为原文:
证监会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采取有关措施
近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有关债券违约,引起市场关注。证监会已依法对其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秩序。同时,将继续维护和发挥好债券市场正常功能,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合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监管,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