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决定对天津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罚款5万元。
决定书显示,今年7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当日,执法人员对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针对举报人反映的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该公司购买的雪梨银耳羹食品内混有虫子一事,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
经该公司确认,认同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举报人已退回该公司的雪梨银耳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0〕37号),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延强〔2020〕15号)。
据了解,举报人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下单购买菜品4份(三方订单号:17507861807014416),其称拆开包装发现订购的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表示认同,没有异议。
7月27日,举报人将该笔订单内含食品退回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该公司接受退货并全额退款。据该公司店长段霞霞确认,银耳雪梨羹内混有虫子,混入白色虫子的原因是在原料红枣的保存过程中有虫子钻进枣中,经过汤羹的制作烹煮,红枣被煮烂,红枣中的白色虫子混入汤羹之中;混入黑色虫子的原因其公司还未找到。目前这批红枣已经用完,没有剩余。上述食品银耳雪梨羹在美团外卖平台俏江南(天津万象城店)售价为15.00元/碗,本案货值金额15.00元,无违法所得。
决定书指出,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部分情形,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改正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雪梨银耳羹1碗;2.罚款50000元。
天眼查显示,天津俏江南银河购物中心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公司负责人为孙洪涛。天津俏江南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俏江南”)全资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