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统筹部署,2020年11月27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合称《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或创业板转板上市条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审核安排及上市保荐履职等重要内容。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此次沪深交易所就《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具体实施路径已经明确,标志着转板上市工作即将步入实际操作阶段。这对于进一步打开优质中小企业成长空间、更好发挥新三板承上启下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统筹下,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紧密协作,共同推进转板上市相关工作。《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全国股转公司将配套细化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落地工作。
业内人士分析,《指导意见》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安排,并要求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规则。本次沪深交易所征求意见的《转板上市办法》,是细化落实《指导意见》基本制度安排的专门业务规则,《转板上市办法》中对转板上市条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审核、上市保荐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指明实施路径,做好了规范要求和制度衔接。
其中,转板上市条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转板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应符合目标板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同时,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公开发行,仅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需对个别上市条件转化适用,如将公开发行比例转化为公众持股比例,将公开发行市值转化为在精选层期间的股票交易市值。此外,规则中适当补充了流动性及交易类指标,以实现转板上市前后平稳过渡,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