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天津12月1日讯 (记者 商瑞)12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于医养融合进行了顶层设计。
在明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聚焦增强对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撑,明确了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对于医养结合服务设立了独立章节,《条例》明确了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
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明确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壮大。同时,《条例》还明确了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内容。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条例》明确了鼓励优惠措施。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天津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鼓励与优惠、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