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指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通报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疫情背景下,一些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有些可能难以为继,暂时无法经营。企业“休眠”制度,主要针对的正是那些出现短期经营困难,但将来仍有意愿继续经营的企业。在“休眠”期间,可以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休眠期内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企业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这很像是固定电话时代的停机保号,固定电话不再用了,但号码仍可留着。企业“休眠”其实也是停机保号,只不过保的是经营字号。
对企业的主要意义在于,节省了成本,保护了主体资格的连续性。我们知道,企业不是说关就能关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手续颇为繁琐且需耗费成本;将来重新注册企业,又是一全套的企业注册手续,还要额外支付不少成本。有了“休眠”制度,这些成本和手续都可省去。而且,企业经营多年的“字号”,一旦注销以后,以后再想重新注册,可能已被他人注册使用。
而且,很多中小企业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再经营以后可能就放任不管了,既不去注销,也不再报送年度报告。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有了“休眠”制度,申请“休眠”就可避免企业因为暂停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不会影响创业者在企业危机之后的东山再起。
显然,企业“休眠”制度的设计,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保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在注销或者被吊销之外,有更能节省交易费用的便捷选择。但有人质疑:企业“休眠”了,员工工资还能继续发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休眠”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将来能够“复活”,如果“休眠”期间仍须正常支付工资,“休眠”制度也就不会被企业选择,自然也就没有意义。
还有人将“休眠”制度等同于“僵尸企业”,认为前些年清理“僵尸企业”,现在又鼓励企业“死而不僵”,是一种政策反复。事实上,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生存和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休眠”则是一种商事登记方面的制度安排,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两者完全不是一码事。
“休眠”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企业主体等方面,无疑是值得推广的安排。只不过,也有必要设置“休眠”期限和条件,防止被滥用。如果该破产的不破产,该清算的不清算,该注销的不注销,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能极为不利。“休眠”企业如果继续在市场上以正常企业名义经营,还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让交易相对人承担很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