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清远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鑫瑞地产”)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砍伐城市树木及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植被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7.9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城区城执行决[2020]246号。记者查询发现,清远鑫瑞地产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股票代码:600048)旗下子公司。
清远鑫瑞地产违法事实如下: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砍伐城市树木及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植被。经查,其中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70.8平方米(长约61米、宽约2.8米);砍伐城市树木合共数量为:秋枫9株,胸径:16-18cm;琴叶榕12株、胸径4-6cm;红车8株、高度*冠幅100*60cm;紫薇7株、高度*冠幅150*80cm;灰荆6株、高度*冠幅80*80cm;夹竹桃6株、高度*冠幅200*150cm。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植被170.8平方米。
清远鑫瑞地产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第四款: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5.42.7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1.35.1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清远鑫瑞地产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保利地产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清远鑫瑞地产为公司子公司;其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保利地产间接持股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