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农商银行员工侵占单位资金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扶沟农信联社(现为扶沟农商银行)文化东路分理处原负责人潘某英侵占本单位资金38万元获刑。
潘某英自1983开始就在扶沟农信联社工作,曾任该联社文化东路分理处负责人。在任负责人期间,其以单位投资项目用款高息回报为由,分别于2014年2月、2014年10月、2016年3月三次向胡某借款27万元。潘某英在向胡某出具的借条中,加盖其保管的单位业务印章。
值得一提的是,潘某英在2015年3月已经退休,但是她最后一次盖章借款发生在2016年3月。也就是说,在退休一年之后,潘某英仍然可以掌控扶沟县农信联社文化东路分理处的业务印章。
借款到期后,胡某向潘某英催要,但潘某英拒不归还。由于加盖了扶沟县农信联社印章,胡某随即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经两审终审,判决认定扶沟县农信联社返还胡某本息合计38.3万元。
尽管这件事情是潘某英私人向胡某借款,但最终“买单”的却是扶沟县农信联社。本质上,此事是潘某英侵占了联社的财产。
扶沟县联社归还了欠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潘某英被扶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直到2020年7月,才被兰考县民警抓获。
2020年11月,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潘某英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潘某英身为农信联社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潘某英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责令退赔联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