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网易公司发现,斗鱼网站上名为“汤某光”的主播未经合法授权,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网易漫画作品的直播服务,并将直播内容录制成视频上传至被告平台。网易于2018年7月25日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网易漫画权利的行为。2018年9月26日,网易发现该“汤某光”主播仍直播了网易漫画作品《学校有诡》并在斗鱼平台上传了该漫画的直播视频,且被告也未依通知函要求向原告提供“汤某光”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网易公司因此将斗鱼诉至法庭。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网易公司对案涉权利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斗鱼公司对于被诉侵权视频并非仅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网络技术服务,应当对于被诉侵权视频中传播案涉权利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多种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斗鱼公司应向原告网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841号)显示,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
网易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游戏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互联网出版业;等。被告斗鱼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动漫设计、制作;网站建设、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网络游戏开发;网络平台运营管理;等。被告是同名网站(网站域名:douyu.com)的主办单位。
二、案涉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
(一)原告主张《学校有诡》漫画作品的作者是与鹿公司,实际创作人是与鹿公司的员工张某盼和李某旸,案涉权利作品属于法人作品。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7年5月1日,李某(笔名:凝夕)和王某洪(笔名:洪少)出具的《版权声明》,两人声明其根据与鹿公司安排,分别负责漫画作品《学校有诡》的描线与上色工作,该漫画由与鹿公司组织创作,本人对该漫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同日,张某盼(笔名:小z)、李某旸(笔名:猫老大)作为授权方出具给与鹿公司一份《授权书》、与鹿公司再出具《授权书》转授权给网易杭州公司,该两份授权书载明张某盼、李某旸将《学校有诡》(包括黑白及彩色版本)漫画作品有声版的改编权、漫画作品以及其有声版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等)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授予与鹿公司独家使用,与鹿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网易杭州公司,网易杭州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且对于侵权行为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他人进行维权。
2.网易杭州公司作为授权方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方将自身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学校有诡》独家许可给被授权方网易公司在其运营的网易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网易网站××、网易漫画的移动客户端)中使用;被授权方对前述作品享有以自己名义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刑事等手段进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从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7月30日。
3.2018年4月12日,与鹿公司出具《声明书》告知网易杭州公司,双方《协议书》中授权作品《学校有鬼》名称变更为《学校有诡》,双方对于变更名称的作品权利义务等同双方协议中“授权作品”的权利义务。
4.《学校有诡》在网易漫画发表的页面截图及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页面显示《学校有诡》漫画署名“出品:与鹿动漫”、“编绘:小z猫老大”、“上色:洪少”;人气3.39亿;吐槽4.5万;连载至20(1)集。网易漫画恐怖榜人气榜排行情况截图,显示《学校有诡》漫画排行第六位。
(二)原告表示《学校有诡》漫画作品于2017年5月10日首次发表,在网易漫画平台独家首发,为此原告提交了网易漫画平台的相关录屏及截图,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上述文件进行认证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三、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2018年9月26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网易公司的申请,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根据该认证信息录频记录显示,在斗鱼网搜索“汤某光”,并进入“汤某光”直播间回放,发布了多条直播视频记录,点击进入《【有声漫画】汤某光播漫画了2018-07-2821点场》、《【有声漫画】汤某光播漫画了2018-07-2919点场》直播回放,该直播视频内容包括有《学校有诡》漫画画面展示以及配音,其中2018年7月29日的回放视频中展示了原告主张权利的《<学校有诡>之快跑(上下)》漫画内容,其中漫画画面内容占该直播画面的中部较大篇幅,播放时长大约9分零5秒。
被告对该时间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并表示其已于2018年7月初就涉案作品《学校有诡》在内的共计30部漫画与原告达成初步合作协议,在协议签署前,经被告询问,原告确认被告平台可以允许主播先使用相关作品;在收到原告函件后,被告又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原告仍回复可以继续使用,但被告已及时下架了原告主张可能涉嫌侵权的视频链接,涉案权利作品并不包含在原告投诉函件中,而被告作为平台,对原告未投诉的事项无法事先审核处理,但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及时处理了被诉侵权视频。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斗鱼直播平台上传的被诉侵权视频画面中展示的漫画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其他查明事实
2018年7月25日,网易杭州公司向被告斗鱼公司发送了一份《要求立即制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就被告运营的“斗鱼”网站、“斗鱼”手机端严重侵犯其司著作权一事致函,称斗鱼网站、斗鱼手机端的多个用户未经原告许可,在平台中对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漫画作品提供在线直播、配音、部分直播录像视频的在线回看服务,并在直播过程中谋利。原告要求被告在2018年7月27日15点前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网络用户再次直播网易网站的漫画作品,并从被告服务器上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向原告知侵权用户的真实信息及收入;保证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函件后还附有侵权用户及链接、网易杭州公司出具给原告网易公司的《授权书》、六部作品(不包含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文件等。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被告斗鱼公司在收到原告网易公司通知后已删除了被诉侵权视频,被诉侵权视频的主播“汤某光”是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作品的侵权;三、若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案涉权利作品在网易漫画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发表,网站内作品页面标注有“出品:与鹿动漫”、“编绘:小z猫老大”、“上色:洪少”等版权信息,结合与鹿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参与创作人员出具的《版权声明》,通过与案涉权利作品的网页展示信息上载明的版权内容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对于与鹿公司享有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至于与鹿公司出具的关于作品名称变更的声明书,法院亦合理采信,确认漫画《学校有鬼》原名称变更为《学校有诡》。
而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授权书》显示,与鹿公司将案涉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网易杭州公司,网易杭州公司作为授权方再将自身享有著作权的案涉权利作品独家许可给原告网易公司在其运营的网易产品中使用,授权网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前后互联网侵犯该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网易公司对案涉权利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作品的侵权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斗鱼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视频的主播并非平台签约主播,被诉侵权视频系主播个人行为,且斗鱼公司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在平台首页设置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链接,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斗鱼公司对其平台上的直播视频享有著作权益,平台主播的行为受到被告平台的管理和约束。其次,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此前曾就网易漫画作品在被告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合作事宜进行过磋商,被告亦对该合作进行了平台推广。根据斗鱼平台的功能设置,被诉侵权视频的制作和上传系一个连续系统的过程,将该过程进行整体考察,实质上是网络主播为被告制作视频内容并经其许可直接上传至直播平台供公众浏览,可见斗鱼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视频的权利人以及斗鱼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对于该视频上传保存于直播平台供公众浏览系默许和鼓励的。故法院认为被告斗鱼公司对于被诉侵权视频并非仅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网络技术服务,应当对于被诉侵权视频中传播案涉权利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而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一)作品的独创性及创作成本。(二)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四)侵权行为的后果及影响。(五)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斗鱼公司应向原告网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81元,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5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与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1月25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452(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为李梦旸。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