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0〕062018001013号)显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广告,被处罚20万元。
据界面新闻报道,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指出,2016 年至2018年间,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香奈儿(中国)官网销售名为 “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 ”和“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的化妆品,并在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等美白功效的广告宣传用语。以上两款商品广告由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制作、审核、发布。广告发布期间,“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广告页面的点击浏览量共726次,售出商品121件; “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 广告页面的点击浏览量共21231次,售出商品27件。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了广告页面。由于这两款产品均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此事,引起了两件消费者投诉。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对香奈儿立案调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3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案处字〔2017〕第010201510261号)显示,香奈儿曾因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罚款1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该公司为CHANEL INTERNATIONAL B.V.(荷兰)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