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学毅 见习记者 张晓玉
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商标案日前有了新进展。
12月2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承德露露申请再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商标许可合同”有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事项,裁定中止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董新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高院中止诉讼的理由是合理的。本案必须要以关联案(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来综合判断,在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属于已诉未结且结果对于本案影响重大的情况下,理应中止诉讼。”
“该商标案的下一步发展方向还要看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的审理结果,如果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对承德露露有利,那本案对承德露露有利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汕头露露获胜,则可能重新评判《备忘录》的合规性。”董新蕊说。
《备忘录》《补充备忘录》
效力存争议
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案的纠纷要从2015年说起,当时,承德露露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签署方是露露集团(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在发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存在后,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一系列诉讼案件的核心均是围绕着《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展开的。
根据此前汕头露露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中许可汕头露露可以永久使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露露生产经营利乐包装杏仁露。此次商标案就是由《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的内容存在异议而对其效力存在的争议。
承德露露方表示,对《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又有垄断经营项目涉嫌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汕头露露方则表示,合同有公司董事长签名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应该履行合同。
目前,围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争议,双方已多次对薄公堂,与此相关联的诉讼案件也存在多起。一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二是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公司对露露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承德露露提起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三是承德露露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责任诉讼。
目前,第二个和第三个诉讼均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此次承德露露公告的便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的裁定。
纠纷案件审理
回归争议本质
据悉,商标案纠纷正式拉开帷幕在2018年,汕头露露因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8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9年6月3日,承德露露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德露露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德露露方律师表示,在之前一审、二审程序中,他们曾多次申请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汕头市中级法院中止诉讼,待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终审判决后恢复审理,均遭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驳回。
而后承德露露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再审听证程序。
此次再审的裁定结果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必须以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承德露露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吴逢堂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标志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全面审查《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纠正了本案一、二审判决仅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为由进行审查的片面性。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揭开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重大关联交易合同的面纱,使得南北露露系列纠纷案件的审理回归了争议本质,案件审理迎来了重大转折。
对于商标案的纠纷,承德露露方表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严重扰乱市场,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的战略实施和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把商标维权行动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