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7号)显示,经查,许峰九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担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601678.SH)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文广为许峰九之子,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滨化股份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许峰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黄河三角洲腹地的滨州市,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两大国家战略叠加区,北临渤海,南濒黄河,依河傍海,具有极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展空间。2010年2月23日,滨化股份(601678 SH)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滨化股份具有四十年丰富的烧碱和环氧丙烷生产经验,是全国最早生产油田助剂的厂商之一,是我国最大的三氯乙烯、油田助剂供应商和重要的环氧丙烷及烧碱产品生产商,拥有良好的环氧丙烷、三氯乙烯、油田助剂和烧碱四大主营业务格局及独具特色的循环经济一体化生产模式,为国内化工氯碱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据天眼查APP显示,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79%。
当事人许峰九2010年至2015年2月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2015年2月15日起担任滨化股份副总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许峰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7号
许峰九:
经查,你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担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文广为你之子,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滨化股份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