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检罚字[2020]第3号)显示,湖南华中航天北斗卫星应用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印发)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其责令调回,罚款395.10万元,责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相关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