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显示,经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国任财险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亿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01359.HK)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0.4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A座5层11、15室
主要负责人:刘伟
当事人:刘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719750312XXXX
住址:武汉市水岸星城
职务: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客户电话回访录音、费用列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