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1990年沪深交易所开业至今,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步入第三十个年头。三十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改革与开放的双重动能下破浪前行,成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球经济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严峻考验之年。“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如何在中国经济疫后复苏中发挥作用?过去经历过的挫折、走过的弯路,对市场未来发展提供哪些启示?改革开放不止步,而立之年再出发,未来的道路又该怎么走?
为了探寻答案,中国网财经推出“三十而立•再出发——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周年特别报道”,专访资本市场三十年改革发展的亲历者和推动者,为新时代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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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2月11日讯(记者 李春晖)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散户占绝大多数的市场。然而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屡有发生。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中国网财经记者专访了长期从事中小投资者法律维权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律师。他介绍了多年来股民维权的历史演变、法律沿革,以及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
法律的持续完善为股民依法维权创造途径
许峰律师拥有十几年股民维权诉讼法律工作的经验,他见证了股民依法维权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早年的投资者索赔诉讼的人数是比较少的。一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者因其它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之后,只有几十个人、最多上百人来参加这个案子。”许峰回忆,“在索赔金额方面可能只有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算是(索赔)比较多的。当时一个案子如果投资者索赔金额达到一千万,在社会上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力。”
到近些年,投资者索赔诉讼的人数和金额都发生了明显变化。“近几年来看,一个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处罚之后,可能动不动就会有接近一千人甚至几千人(索赔)。索赔标的方面,一个案子很轻松就会突破1亿。甚至这两年来看,有的案子已经接近10个亿的标的。”许峰称。
三十年来股民依法维权规模持续增长,一方面是由于中国股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更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持续补充完善的法律供给,为股民维权提供了途径和武器。
“最初法律是不允许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许峰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很多空白。那时候不少地方法院都认为股民赔钱是“风险自担”,并没有将一般的市场风险与上市公司造假引发的风险区别看待。因此当时很多股民维权案件遭遇立案难。
直到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 并于2003年2月份正式实施,这类案件里受害的投资者才得以依法提起索赔。
“法律的供给,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早期的资本市场问题再多、违规再多,如果说法律不允许你起诉、法院不受理,我们也是看不到投资者维权的。”许峰称。
“从证券法的修订,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解释的修订,再到一些会议纪要、文件的完善和修订,应该说法律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他表示,“反过来看它也在规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于股民维权成本的“误解”
虽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股民在持续增多,但相对于整个群体来说,大多数人仍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普遍认为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使得即便股民拥有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仍然会因为实际利益考量而畏葸不前。
对此许峰表示,社会上对于股民“维权成本高”的认知,其实是一种误解。
“国内外这类诉讼都是采取‘风险代理’模式。”他介绍,“风险代理是什么概念呢?就是你去提起索赔的时候,前期是没有什么费用的,只需要配合律师准备材料。在真正获赔之后才产生律师费用,大约在获赔额的10%~30%以内。”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情况,投资者是愿意在获赔后去支付律师费用的,他所顾忌的只是事前去支付成本,即在案件尚未审理、不知道能否获赔的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用。这在舆论宣传当中可能存在一些误解。”许峰表示。
而现在股民维权的难点之一,恰恰是因为未及时起诉,错过了维权“时效”。
“根据目前民法的规定,投资者索赔的时效是三年。”许峰称,“股票投资也好,股民索赔也好,都是信息驱动型的。一旦有案件进入法院,那么上市公司可能会公告,信息会发布、会传播,会去影响其他投资者继续发起诉讼。如果说信息得不到一个发酵和传播,其他投资者不知道这样的诉讼存在,可能在三年诉讼时效范围之内,就没有起诉的可能性了。当他知道前面起诉的投资者胜诉了、获赔了,再去起诉的时候,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法律上讲丧失了胜诉权,这是比较现实的问题。”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水源”
回顾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为何上市公司造假、欺诈中小投资者的事件屡有发生?许峰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缺少敬畏,而中小股东自身缺少权利意识。
“很多企业家去融资的时候,对资本市场存在误解。他会把上市当作终极目的,上市了就等同于成功了。拿市场的钱,有个通俗的说法叫‘拿别人的钱’。过去是拿自己的钱创业,现在是拿别人的钱,他就没有那么努力了。然后为了达到一些目标,例如为了再融资,可能就会去虚增利润,去造假。”
“(这类企业主)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也是缺少敬畏的,他不知道拿了别人的钱应该有什么样的义务。从证券法角度,应该诚实的披露信息,要告诉股民企业经营情况怎么样,管理层是怎么做的。从公司法层面,要尊重股东权利,比如说企业决策发生重大改变,要重大重组等等,就要去正常的开股东大会。”许峰称,“然而现实问题还比较多。”
许峰认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是整个资本市场的“水源”。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如果不能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市场的总体信用会下降,投资者信心受挫,就会“用脚投票”。
“投资者变得越来越聪明,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就不会再把钱放到股票市场来。如果市场没有足够资金供给,就会‘水源’枯竭,影响市场的整体发展。”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持续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重视。“这几年我们看到越来越多中小股东在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例如以‘类别投票’的方式,让中小投资者专门投票。”许峰表示,“在中小投资者保护层面,近两年比前二十多年发展得要好,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
制度好,更需落实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已经“三十而立”,但它仍然是一个转型期的市场,跟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法治保障方面,如何拉近与成熟市场的距离?许峰认为,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去出台新的举措或是立新法,而是将已有的法律和政策去执行到位。
“比如说老证券法(2006年证券法),它里面是有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出了多少案例呢?出了案例法院支持了多少呢?一个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再好也没有用。我们作为从事具体实务工作的证券律师,还是期待好的东西能够把它落实到位。”
以新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例,“代表人诉讼制度非常好,但是它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民事诉讼法里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早有规定的,只是在证券领域没有能把它激活,极少出现相关案例。”许峰介绍。
新证券法中对代表人诉讼提出了一项重要创新,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默示加入”原则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维权范围基本上“一网打尽”,所有受害投资者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实现“搭便车”维权。这项制度被学界赞誉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实务工作的证券律师,许峰表示这项制度是个非常好的制度,但他更关注实效。
“特别代表人诉讼每年能搞多少,未来能在多大层面上去落实,这才是市场真正关注的。”许峰称,“现在市场和投资者的期待非常高。司法系统和监管系统可能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预期,让投资者期待到什么程度。”
许峰表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业界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不会普遍展开。“会非常少,它只会针对一些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类似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他表示,“而集体诉讼影响非常大,对上市公司是毁灭性打击。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目前还没有先例。”
“好的制度其实没有好的落实重要。当前证券市场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如何把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位,这非常关键。”许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