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5日讯(记者 郭伟莹) 继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银保监会于12月14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83条,重点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基本业务规则”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还分别规定“特别业务规则”。同时,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另外,《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
划清业务红线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12月14日正式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表示,《办法》回应市场关切,认清和把握互联网保险本质,切中要害,牵住“牛鼻子”,制订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操作性强,能有效避免监管套利。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表示,《办法》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同时,对现在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强化持牌经营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经营主体,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强调其“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根据《办法》,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同时,《办法》对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五类禁止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学峰表示,《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金融属性,只有持牌机构才能从事,非持牌机构禁止从事。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认为,《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鼓励保险与新技术相融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在“特别业务规则”中,《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保险公司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保险中介机构积极运用新技术等方面均有所显示。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表示,作为一份纲领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对整个保险行业数字化的改革升级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中,重点关注自身全在线流程运营体系与监管要求是否完全匹配;在全在线化基础上,是否还能更进一步;适应《办法》的管理体系做进一步迭代升级等;另外,哪些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也期待相关标准和规则能早日出台。杨帆表示,期待《办法》明年2月1号施行,以及配套细则的出台。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作为具有互联网基因的相互保险组织,将对2021年以及未来整个公司的发展商业模式,基于《办法》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划,并进一步加速数字化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