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刘鹏 摄
河南省政府新闻办15日对外通报称,河南官方日前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电信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将对用户权益保护进行重点规范,其中针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等,将加大治理力度。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方强当日介绍说,河南省电信业务总量近年来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10月底,全省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0917.6万户,居全国第3位(其中5G用户达到1394.7万户);全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11804万户,居全国第4位(其中,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3081.2万户,居全国第4位;移动互联网用户8722.8万户,居全国第3位)。
方强称,电信已经不仅仅是人民群众日常通信联络的工具,而且成为支付结算、身份认证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电信业的迅猛发展,河南省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为了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条例》的制定势在必行。
据了解,河南此次制定出台的《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电信规划建设、电信市场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方强介绍称,目前电信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条例》对用户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重点规范,专章就电信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投诉与申诉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在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此,《条例》第五十七条设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的问题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此外,针对电信收费问题,《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