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沐铁城)日前,国家卫健委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原明确的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继续开展试点外,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至12月。
2019年,我国确定北京等6省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今年,国家再次确定将试点工作拓展至全国各省。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
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知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辖区内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有利于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