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了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大公国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或不匹配;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对个别项目进行复评时,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对定性指标进行了打分上调,并直接影响模型结果上升一个子集。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大公国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