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昨日披露的藏汇管发〔2020〕65号显示,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办理企业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2、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亿纬控股改正、对其警告,并处罚款365万元。
其中因亿纬控股未办理企业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2万元的处理;因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53万元的处理。
亿纬控股系上市公司亿纬锂能(300014.SZ)的控股股东。截至今年3季度末,亿纬控股持有亿纬锂能6.07亿股,持股比例为33.00%。
天眼查显示,亿纬控股由刘金成和骆锦红各持股50%。亿纬锂能2019年年报显示,刘金成和骆锦红系亿纬锂能的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