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