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移交违规涉企收费相关情况的函》(国市监竞争交办〔2020〕22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于2020年7月9日起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简称“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涉嫌违规收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如下:
(一)向贷款企业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175万元
1. 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110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签订《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65万元和45万元,服务期限都是《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额支付上述费用。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分别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等资料。其中《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就已经提供,且只是宏观政策信息,通篇都没有提到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具体融资需求,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网络摘抄,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只是在数据时间上略作调整,没有原创分析;第1-49页为宏观政策和企业基础信息介绍、第60-98页为融资方案建议,皆为基础资料,该两项内容在整个服务报告中占比高达88%。除《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之外,两次服务提供的所有服务材料均一致,《重庆房地产分析》是由中经瑞研(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其中该篇报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庆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顾问协议的服务期限存在不合理情况。《每日金融》资料是由安邦集团下属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行业宏观报告,与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要根据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资需求提供针对性方案无关。而《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与《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作为培训课件PPT,是各种宏观状况的介绍和中国银行相关产品的推介,无针对性。
(2)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出服务委托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系统内对于这两笔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均有贷款事项发生。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6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然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获得了5.85亿元的授信以及1亿元的新增贷款,并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亿元。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与2019年4月28日分别获得了4亿元的新增授信。
2. 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65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与2019年8月30日签订《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40万元和25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2019年8月30日分别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全额付款。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在服务期满之前就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和《每日金融》等资料。经查阅资料,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供给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中,全国经济运行情况全文摘自网易经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提出的融资方案主要介绍了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以及流程,没有给出具体的融资方案,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帮助。《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是纸质版PPT,介绍的是融资方法、理论以及模型等内容,全文未提及该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每日金融》都是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没有针对性。
(2)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提出服务委托,但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系统内对于服务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8月27日,早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有贷款事项发生。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第一笔《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第二天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时间为1年。
(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咨询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30万元
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9年8月30日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金额30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后6个月,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全额付款,而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则于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项目开发情况报告》等资料。其中《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部分内容是网络摘抄拼凑;《项目开发情况报告》摘抄自网络。提供的服务内容既无针对性,也无实质性。
以上事实已经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核实确认,并有《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向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市监经告字〔2020〕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全额清退多收金额,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款20.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下为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分公司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53875
法定代表人:彭志雲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移交违规涉企收费相关情况的函》(国市监竞争交办〔2020〕22号),我局派员于2020年7月9日起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涉嫌违规收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向贷款企业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175万元
1.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110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你单位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6月5日签订《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65万元和45万元,服务期限都是《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6月5日全额支付上述费用。你单位分别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等资料。其中《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在签订服务协议前就已经提供,且只是宏观政策信息,通篇都没有提到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具体融资需求,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网络摘抄(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1-21/doc-ihqfskcn8986065.shtml),你单位只是在数据时间上略作调整,没有原创分析;第1-49页为宏观政策和企业基础信息介绍、第60-98页为融资方案建议,皆为基础资料,该两项内容在整个服务报告中占比高达88%。除《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之外,两次服务提供的所有服务材料均一致,《重庆房地产分析》是由中经瑞研(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其中该篇报告包含2019年全年重庆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顾问协议的服务期限存在不合理情况。《每日金融》资料是由安邦集团下属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出具的行业宏观报告,与你单位要根据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定融资需求提供针对性方案无关。而《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与《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作为培训课件PPT,是各种宏观状况的介绍和中国银行相关产品的推介,无针对性。
(2)你单位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出服务委托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但是你单位的系统内对于这两笔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1月4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均早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你单位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均有贷款事项发生。你单位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6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然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获得了5.85亿元的授信以及1亿元的新增贷款,并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亿元。你单位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5万元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资料显示,顾问服务启动会议纪要记录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而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4日与2019年4月28日分别获得了4亿元的新增授信。
2.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两笔融资财务顾问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涉及金额65万元。
(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无针对性、无实质内容。你单位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与2019年8月30日签订《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分别为40万元和25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与2019年8月30日分别向你单位全额付款。你单位在服务期满之前就向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和《每日金融》等资料。经查阅资料,你单位提供给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中,全国经济运行情况全文摘自网易经济(http://money.163.com/19/0417/10/ECV65U7T002580S6.html)。《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建议书》提出的融资方案主要介绍了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融资方式的特点以及流程,没有给出具体的融资方案,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帮助。《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和《优化资产结构业务模式探讨》是纸质版PPT,介绍的是融资方法、理论以及模型等内容,全文未提及该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每日金融》都是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没有针对性。
(2)你单位签订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前就启动收费流程,逻辑矛盾。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你单位提出服务委托,但是你单位的系统内对于服务收费的审批时间分别是2019年8月27日,早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服务委托的时间。
(3)你单位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期间双方有贷款事项发生。你单位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第一笔《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第二天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时间为1年。
(二)向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公司金融咨询费涉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收费金额30万元
你单位于2019年8月30日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金额30万元,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后6个月,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全额付款,而你单位则于2019年1月就提供了《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项目开发情况报告》等资料。其中《公司金融咨询服务方案》部分内容是网络摘抄拼凑(https://www.xinyongdi.cn/cfc/7007.html)和(http://www.sohu.com/a/244834562_415900);《项目开发情况报告》摘抄自网络(https://mvp.leju.com/article/6490560460894067206.html)。提供的服务内容既无针对性,也无实质性。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有《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协议》、《重庆房地产分析》、《每日金融》、《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决策》、《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及业务介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8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市监经告字〔2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全额清退多收金额,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款20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 ;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