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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证监局发布一则公告称,国盛证券因违规经营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显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工作,其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导致国盛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其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国盛证券官网显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6年4月成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6.95亿元。公司注册于江西南昌,在上海、深圳、北京设立业务管理总部,200余家分支机构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全文如下。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