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了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傅宁辉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宁辉:
经查,傅宁辉(身份证号:******************)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