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贵阳农商银行某支行行长及三名客户经理因违法放贷获刑。
经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文支行行长。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为贵阳农商银行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马某系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根据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关于印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第三章规定,贷前调查应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所调查的内容、事实进行认定,撰写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中分别签名确认。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2合作,彭某2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2以他人等作为借款人,制作了虚假资料向沙文支行骗取贷款。四被告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
其中,被告人周某签批贷款33笔,被告人陶某主办贷款33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857万元,现尚有1385.19万元未归还;被告人魏某协办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053万元,现尚欠813.65万元未归还;被告人马某协办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804万元,现尚欠571.53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陶某、马某、魏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彭某2骗取贷款案时,在本案立案之前,如实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实,于2017年3月陆续到案。
法院二审认为,周某、陶某、马某、魏某四人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陶某、马某、魏某分别获刑6个月至1年半不等,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