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2月28日电(记者 李美娟)记者28日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江西省将每年组织对市、县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对未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在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市、县进行约谈督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江西省发改委副主任郭新宇介绍,针对企业反映的市场“冰山”、融资“高山”、转型“火山”,投资创业不够便捷,监管执法不够规范,司法保护不够有力等问题,条例重点围绕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高效的保障机制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举措。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大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并推行延时错时预约服务和帮办代办服务。
条例还列举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需要责令改正或依法追究责任的11种情形,如擅自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或行政决定、对企业经营者羁押未进行必要性审查、违反“一网通办”要求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但条例规定,为鼓励改革创新,会区分工作失误的不同情形,积极推行容错免责,为改革者撑腰鼓劲。
按照条例要求,江西各地将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营商环境监督员、咨询委员会专家,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条例还明确每年11月1日为江西省营商环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