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不利于投资人保护。以信用债的募集说明书为例,债券募集说明书就是债券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不清,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就会导致违约处置无章可循。
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办法》降低了规则不一致带来的披露成本,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办法》明确了共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对投资者来说,《办法》中的一些细化要求显著提高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办法》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提出了细化要求。与此同时,《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决策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说明书还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前市场诟病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过轻的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接下来,罚则将是多元化的,从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的自律处分机制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债市统一执法,再到刑法修正案都有对应的罚则,情节严重的将上升为刑事责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