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最近发了一件标志性的事情。
26日,*ST安信发布公告,是关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告显示,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安信信托公司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院表示,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所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最后,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不仅暂时拿不到4亿元,还得承担一审二审中的500多万受理费,而安信信托只负担9000多块钱的受理费,另外安信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49万元、律师咨询费3万元及差旅费45115元。
分析认为,这是目前安信信托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或具有标志性意义。 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