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朱英子
在安信信托将重组、资产清收作为重点的2020年,最大的不确定性便是安信信托签署的各类“兜底函”,面临司法裁定标准和兜底规模的双重不确定。
12月25日晚间,安信信托披露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这些不确定性中投入了一颗石子,加剧不确定性还是指明方向尚未可知。
“兜底函”无效
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高速财务公司”)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此外,因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60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公司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安信信托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双方签署无效协议均有过错,对于该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律师咨询费及差旅费各承担50%的责任。
该案件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三方面的理由来认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从而无效。
一是,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是,监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法院,认为安信信托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三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初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资管产品的“保底函”是合同关系不是信托关系,所以不适用信托法,这次九民会议纪要统一了适用法律,均认定无效。
据悉,九民会议纪要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同年11月正式对外公布,该文件的出台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其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无效还要赔?
其实,这并非安信信托首例被法院认定“兜底函”无效的判例,关键的问题在于,“兜底函”无效后,就回归至《信托合同》本身,安信信托应当承担的“受托人”责任承担了吗?
2020年6月22日,安信信托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乌鲁木齐银行两宗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亦判定当事人签订的“兜底函”无效,但是安信信托还是要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称,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5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安信信托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成立,但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与高速财务公司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件不仅涉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还涉及《信托合同》本身安信信托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具体数额。
但关于第二阶段《信托合同》中安信信托的责任如何认定部分,公告中并未进行详细披露。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中判定的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以及违约金数额,但是要求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信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扣除安信信托已支付部分)。
安信信托称,关于上述案件,安信信托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判断是否申请再审。
就《信托合同》本身来看,如果安信信托举证“卖者尽责”成功的话,委托人(受益人)便只能坐等资产处置。
2020年12月3日,安信信托披露了两宗关于个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根据涉案《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届时应分配信托受益权全部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信托计划至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全部以现金形式实现及信托费用得以全部偿付时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终止。
法院称,实际上安信信托也已通过涉讼在对项目公司的抵押物进行处置中。故委托人要求安信信托以自身固有资产返还信托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0宗“兜底”案件
2019年至今,安信信托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其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40宗(存续),涉诉金额人民币178.05亿元;管理层也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
目前,不仅有认定“兜底函”无效的判例,也有相关案件此前被判有效的案例。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此类安信信托败诉的案件披露出来的有6宗,更多的案件还在一审阶段,亦有相关已撤诉案件。
在安信信托和富滇银行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均判定安信信托向富滇银行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安信信托已于2020年12月25日提起上诉;郑州银行相关案件中,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安信信托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安信信托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安信信托公告上述案件判决结果的日期分别为2020年11月23日和2020年10月26日。
2020年7月16日,安信信托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邢台银行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要求安信信托向邢台银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每逾期一日,按支付价款总额0.05%的标准计算)。
在交银国际信托案件中,2020年6月23日安信信托收到一审法院判定,要求向交银国际信托偿还借款本金4亿元以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为67521811.27元,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本金4亿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7月18日,安信信托已提起上诉。
2018年4月12日,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信托双方分别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安信信托支付约3.51亿元价款,取得了上述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依照《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安信信托应当履行信托受益权受让义务,支付受让价款。但是安信信托未履行受让义务支付转让价款。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亦于2019年9月27日被法院一审判定,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可以看出,安信信托关于“兜底函”的案件诉讼贯穿了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后。陈初表示,按现行九民会议纪要的司法裁判原则,二审阶段确实可以判决安信的“保底函”无效。九民会议纪要并没有排除在再审和申诉案件中的适用,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已生效的二审判决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