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看,《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