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新湖置业”)其他违法广告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09万元,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御景国际”楼盘的违法房地产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新处[2020]121号。记者查询发现,舟山新湖置业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旗下全资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舟山新湖置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2011年5月30日起,当事人舟山新湖置业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准登记,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B座1201室设立,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等经营活动。
2015年4月9日,舟山新湖置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开始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红茅山路55号御景国际售楼处销售“御景国际”楼盘15号楼的商品房。
舟山新湖置业为了宣传上述商品房,委托舟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上述“风从海上来,这一刻,澎湃舟山人居新高度” 广告的内容,内含“8周年特惠89-185方实景现房 即买即住”,“部分户型产品最高赠送可达约25m?”,“建筑面积约88方总价149万起 建筑面积约181方总价293万起”,并支付该则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共计500元。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委托舟山某传媒有限公司将上述“风从海上来,这一刻,澎湃舟山人居新高度”广告发布于“舟山交通97”微信公众号上,并向该公司支付发布费用共计450元。2020年9月4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950元。
2020年9月4日,舟山新湖置业撤下上述广告。自2020年8月21日上述广告发布至2020年9月4日撤下止,上述商品房未售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为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责令当事人舟山新湖置业立即停止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对价格有表示但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发布广告时未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品种、期限和方式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新湖中宝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舟山新湖置业业务性质为房地产业;新湖中宝直接持股45%,间接持股55%。舟山御景国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42563平方米。
新湖中宝半年报指出,公司主要业务为科技投资和地产开发。地产业务方面目前在全国30余个城市开发50余个项目,总开发面积30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