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正式实施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必进入保险公司“金字塔”式的营销组织层级,也能独立销售保险产品。
改革恰逢其时
长期以来,“人海战术”是保险公司获取保费的重要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银保监会决定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职业和稳定的销售人员队伍。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直接针对代理人体系的改革,有利于提高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民生证券分析师郭其伟表示,2018年保险行业增员模式发生转变后,保险公司逐步意识到代理人队伍向高质量、专业化转型的迫切性;同时,监管也在加强引导,“保险姓保”是不变的主题,当前是推动代理人体制改革的好时机。
上述负责人预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将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另外,也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门槛”高于传统代理人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郭其伟表示:“直接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意味着独立代理人将打破保险公司专属代理人原有的‘金字塔’模式,团队管理成本与间接佣金不复存在,一线代理人收入将有所提升。”
在业务方面,除了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以外,非保险金融产品也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之内。《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不过,成为一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槛”要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学历、专业培训和从业年限都有一定要求。比如,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严格甄选。比如,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等等。
在严把准入关的同时,保险公司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真“独立”仍需探索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在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在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人,他们最关心的是如何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
但从《通知》内容来看,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之“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在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破除保险营销层级关系,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上述负责人解释道,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中,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对于真正实现完全“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