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31日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显示,华泰人寿、和泰人寿、爱心人寿、横琴人寿等在产品设计、条款表述或费率厘定方面存在问题。同时,人保寿险、农银人寿、英大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在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方面存在某些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以及监管报告审核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四)其他问题。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二、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5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向我部报送了2021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我部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
(二)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
(三)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我部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重疾定义使用需关注的问题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各公司应在使用新定义时关注以下问题:
(一)凡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
(二)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持续加强产品管理。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577号)要求,及时全面报送2021年业务发展计划,信息不全的应及时补报,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