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银行被判违法放贷罪。
银行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刑罚较为罕见,继日前辽宁桓仁农商银行被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后,伊春农商银行“紧步后尘”。
12月2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伊春农商银行和该行原董事长汪海军位列被告席。被告单位伊春农商银行前身系伊春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改制成立;被告人汪海军于2012年-2014年任伊春农商银行行长,2014年-2017年6月任伊春农商银行董事长,后内部退养。
经审理查明:
1.伊春农商银行乌伊岭支行2014年向自然人杨某发放3400万元贷款、汤旺河支行向刘某某发放3300万元贷款,两笔贷款合计6700万元。
2.伊春农商银行伊春支行2014年向瑞祥矿业发放贷款3900万元。
3.伊春农商银行乌马河支行2015年向自然人李某某发放贷款1800万元。
4.伊春农商银行营业部2015年向自然人牟某某发放贷款3800万元。
5.伊春农商银行营业部2015年向海南省儋州夏业矿石资源加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300万元。
综上,被告人汪海军自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在伊春农商银行任董事长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6笔,数额为19500万元,实际发放数额为9400万元。汪海军任职董事长期间发放贷款中有189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其中9500万元系清偿前任董事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本金,扣除后汪海军违法发放贷款损失数额为9400万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汪海军被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4月22日,据伊春市纪委监委通报,伊春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汪海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汤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伊春农商银行及身为伊春农商银行董事长的被告人汪海军,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信贷制度规定,违规、违法多次发放贷款达9400万元,且案发后造成所欠贷款本息9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汪海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