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忠峰报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税降费,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2018年以来,严格对标精准脱贫要求,在保证原有税收优惠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捐赠、促进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三个方面。
2018—2019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如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搬迁相关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运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上述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和项目实施主体的税费负担,有效促进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已全面完成,全国已实现搬迁入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约960万人,搬迁入住率达99.9%以上。
2019年,在现有公益捐赠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进一步鼓励扶贫捐赠的税收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货物,免征增值税;对企业通过上述单位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等等。上述政策有利于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捐赠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弥补了财政扶贫资金的不足。
2019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采取“提标+扩围”的方式,对现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优惠范围,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至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税款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并维持上浮比例不变。该项政策有力引导了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2020年4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将2020年底到期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并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下一步,财政部将对照“四不摘”工作要求,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同时,根据扶贫工作发展形势,结合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实际情况,加强政策跟踪问效和评估,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延续和调整问题,继续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