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阳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注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违法违规行为,青海银保监局对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阳光一家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阳光一家大股东有华融资产背景,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57.28%股份,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98%股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6.79%股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