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27号、28号、29号)显示,经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300119.SZ)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3093.76万元和1245.55万元,影响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瑞普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瑞普生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瑞普生物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李守军任瑞普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且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进行声明并签字。李守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守军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瑞普生物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徐雷任瑞普生物营销中心负责人,2019年12月25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23日任公司董事。徐雷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徐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徐雷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瑞普生物挂网显示,瑞普生物成立于1998年。旗下拥有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科分公司、湖北龙翔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瑞普大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6个GMP生产基地,拥有原料药生产线、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液生产线、消毒剂生产线、注射剂生产线、颗粒剂生产线、片剂生产线、灭活疫苗生产线、活疫苗生产线等60条大型生产线.
李守军2008年5月12日至今担任瑞普生物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董事。李守军持有瑞普生物41.4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徐雷自2000年入职至今,历任瑞普天津技术员、大区经理,公司大客户营销总监、湖南中岸总经理、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监事等职务,担任瑞普生物营销相关业务负责人十年以上。201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4月23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3,093.76万元和1,245.55万元,影响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李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守军:
经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3,093.76万元和1,245.55万元,影响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你任瑞普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且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进行声明并签字。你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徐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雷:
经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2019年、2020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3,093.76万元和1,245.55万元,影响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你任瑞普生物营销中心负责人,2019年12月25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23日任公司董事。你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