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而趋于扁平化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助于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不过,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尚需时日。
2020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作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正式登场。
自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后,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一支质量上乘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不仅是保险企业在市场胜出的利器,也是保险市场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偏差等问题,这对于保险业来说无疑是个隐患。
如何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一种重要方式。趋于扁平化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助于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事实上,监管层在更早一些时候已经肯定了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此次《通知》正是在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上,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不过,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尚需时日。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是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的“舶来品”。在美国,目前保险代理人规模为34万人,其中独立代理人19万人,占比56%,保险市场份额占比49%,均高于专属代理人。成熟保险市场的这一“独立”含义完整地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主展业,没有层级关系;二是可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从银保监会《通知》看,现行的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实现的“独立”更多是第一个层面上的,即代理人自主独立开展销售,辅助非销售人员不得超过3人,同时杜绝层级利益。在第二个层面上,“独立”的意义是有限制的,即只能销售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产品,如想代理多家公司产品,需选择有兼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且与自身代理业务不能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等。这种限制与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尚处初启阶段相关,从长期看,最终放开多家保险公司业务代理权是必然。
代理权从一家保险公司拓展到多家,这中间还有多长的距离?从目前看,这有赖于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扶持力度,包括产品设计、授权管理、执业培训等多方面。特别是能否通过互联网科技,给看似零散的独立代理人提供实现多种营销需求的强大后台,这将是这个群体职业能否快速稳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