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两张信托监管罚单,江苏信托和吉林信托双双被罚,分别被处以80万元和140万元罚款。
纵观2020年全年,信托业仍呈现“严监管”的主基调。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共有29家信托公司被罚,处罚金额总计达2700万元。而2020年全年,也有共计11家信托公司受罚,处罚金额总计超1800万元。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处罚表明信托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合规、没尽职等情况。事实上,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处罚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去年末多家信托被罚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对江苏信托的处罚公告,江苏信托因违规开展融资平台业务、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服务,被江苏银保监局罚款80万元。
同日,吉林信托也因违规提供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业务报告而被罚140万元。事实上,这并不是吉林信托2020年第一次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早在当年9月份,就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9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8月份,吉林信托也曾如江苏信托一样因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服务被罚款40万元。
事实上,12月份有多家信托公司被处罚。12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告了两则关于华能信托的罚单,其中华能信托因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被罚50万元。此外,长安信托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导致未落实监管要求被罚35万元。
尽管12月份有大量信托公司被罚,但纵观2020年全年,对信托公司的处罚却较2019年有所减少。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年,包括中建投信托、中铁信托、江苏信托在内的共11家信托公司因各种违规事实被处罚,受罚金额合计超过1800万元。
而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2019年共有29家信托公司因各类违规遭处罚44次,处罚金额总计达2700万元。处罚事由主要涉及违规开展同业通道类业务、房地产业务不审慎、信批违规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罚单目的在于发挥预防、补救、改进等作用,引导信托公司更加注重内控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业务开展的合规性、项目后期管理和风控水平。
某信托业研究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20年,信托公司监管罚单数量和规模都较上一年度有所减少,但是这并不代表监管严格程度下降,今年加强了对于违规事件的信托公司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他进一步表示,从重点处罚领域来看,仍然集中于房地产业务、地方融资平台业务、信保合作、受托人职责履行等方面。未来部分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都有可能收到大额罚单,而且要关注在反洗钱、销售合规性等方面的合规重点领域处罚。
帅国让也表示,“严监管态势并没有改变,同时也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合规化建设方面有所改进”。
资深信托理财师武苏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开罚单,主要是在严监管的背景下,规范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信托业健康发展。随着信托业的转型和对融资类规模的压缩,法制化的监管体系也更加完善,信托业也将会更加健康和稳健的发展”。
严监管将成常态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近年来,监管部门也一直对信托业实行强监管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正向引导。
2019年8月份,银保监会就积极推进信托业“治乱象、去嵌套、防风险”等各项监管工作,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即“64号文”。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坚决遏制信托规模无序扩张、严厉打击信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力有效处置信托机构风险等;同年10月份,《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对资管新规中的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资产范畴进行明确界定,消除了信托公司展业的模糊地带;11月份,《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第二十三条指出“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信托公司施行股权穿透式管理,刚性对接资管新规的要求。
2020年5月份,《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展业、防范风险,确保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同年11月份,《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进一步强化信托行业监管引领,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
事实上,各项监管政策的密集出炉也意味着监管部门持续为信托公司保驾护航,同时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措施也将逐步深入。
资管行业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21年,“严监管”将成为一种常态,配合资管新规落实、房地产调控等方面,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管控房地产信托总额等监管举措会延续下去,给予信托公司在净值化管理等方面更多指导,出台资金信托新规、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将形成新时期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体系。
他强调,防范风险也会是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指导信托公司更好化解存续风险项目,防范新增风险。从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角度看,监管部门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在创新转型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诸如降低信托公司在参与资本市场领域的一些限制条件、拓展信托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