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方对其直排废水造成污染的河流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则承担修复费用42万余元,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修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大方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因该煤矿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监测显示,直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5.78倍。经鉴定,废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确认,排放废水时长为21小时,共计20638.8立方米。按修复成本计算,水体和河道底泥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2260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大方绿塘煤矿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当地地表水和底泥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放行为,但所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该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