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现中国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存在未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违反公司规定为自然人提供外接系统服务两项违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中国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中国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国际期货主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及基金销售业务。公司于1995年10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7%;第二大股东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期”,000996.SZ),持股比例15.61%。中国中期2020年半年报显示,中国中期对中国国际期货直接持有股份15.61%,间接持有股份9.74%。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二条: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期货公司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对拟开立的账户与其他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期货公司披露。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二是违反公司规定为自然人提供外接系统服务。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