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从业单位(组织)可自愿选择为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
企业可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项参保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详见图表)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
《办法》同时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当前月均缴费仅需约6.5元/人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特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20268元、4053.6元,7月1日起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办法》,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费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6.5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低缴费、高保障”和“化解大风险”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