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1月8日,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孙某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判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国内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在人格权编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共8款条文,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从各层面加大保护力度。从《民法典》到《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陆续出台,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在监管层面,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并成立“App专项治理工作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推进。
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77.7%的被调查网民遭遇过信息安全事件,但在遭遇过信息泄露的网民中,高达47.5%的网民选择置之不理。何以“置之不理”?不是他们觉得个人信息保护不重要,而是即使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犯,他们也无可奈何。若走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不仅会面临取证难题,还会承担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致使诉讼收益很低,最终难以达成有效维权。
公民在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维权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实现以点带面的综合治理效果。这样一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就变得愈发猖獗,甚至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成为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社会问题。
由此看来,找到一条成本低、效果好的个人信息保护途径,非常必然和重要。从目前国内的司法资源看,公益诉讼具有延伸性的社会治理张力,可以调动诸多手段,协同多个部门,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卓有成效的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至今,经过多年探索和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成绩斐然,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与认可。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在一些地方已有较为成功的司法实践。文首案例就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当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能单打独斗,要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公益诉讼+跟进监督+治理建议+专题调研+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甚或违法犯罪的市场乱象。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草案第6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随着下一步该法的通过生效,相信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维权难的状况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