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文君
案例2中的B公司由于其股东是失信被执行人而备受质疑,但根据处理结果可知:股东个人的“老赖”身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整体信誉,B公司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上,《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1期实务版刊发的“如何认定供应商的‘无行贿犯罪记录’”一文也得出过类似结论:“无行贿犯罪记录”系指,供应商或相关人员未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行贿犯罪罪名成立而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在关于其他主体的受贿犯罪罪名成立的判决中有列举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的行贿行为,也不等同于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即构成行贿犯罪,更无法据此认定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这两篇文章呈现了相同的观点,即个人不当行为不影响“集体荣誉”,供应商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也有声音反映:股东或公司其他当事人的不当行为真的对公司毫无影响吗?对此,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还要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个人不当行为的类型、内容及其严重程度等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