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西藏药业;证券代码600211)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西藏药业2020三季报显示该公司营业收入9.90亿元,净利润3.24亿元,每股收益1.50元。截至2021年1月13日收盘,该公司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股价总下跌共超10%。
2020年6月16日,西藏药业披露称与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拟以 3.51 亿元的交易对价购买斯微生物的三款在研疫苗的全球独家开发、注册、生产、使用及商业化权利。11 月 14 日,经监管问询,西藏药业披露公告称,Ⅰ、Ⅱ期临床费用约 6000 万元,Ⅲ期临床研发费用暂时无法预估,可能产生较大费用,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交所认定:西藏药业在前期公告中未披露各期临床费用的具体情况及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事项;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
在之前的披露中,西藏药业在公告中称“公司已对斯微生物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在研产品情况、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但公司对该投资事项并无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而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仅用时两天形成的专利分析报告。该报告称投资对象相关专利仅处于申请阶段或无法确认,并不支持公司的投资安排。因此认定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西藏药业开展前述外投资项目时,未按照该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