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3刑初615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杰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孟某杰于2001年2月任青岛市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科科长;2005年5月任青岛市城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阳合作银行副主任、副行长;2012年8月任青岛市农商银行城阳支行副行长;2013年4月任青岛市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6年3月任青岛市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868.476553万元、美元32万元);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51.4771万元);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4.15亿),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杰于2015年至2019年,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帮助购买网点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8.476553万元、美元32万元。孟某杰到案后,已主动退交全部赃款。
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收受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业集团”)负责人王某1(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90万元、黄金8千克(价值人民币226.456万元),并为统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该到案后,黄金8千克已缴获。
2.2016年至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收受青岛金凤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1(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0万元、美元30万元和别克GL8商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250553万元),并为薛某1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3.2015年至2019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收受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6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4.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青岛方某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51万元,并为该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5.2017年至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乔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包括两笔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在内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并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赠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
6.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青岛葫芦峪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龙马佳苑项目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8000万元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赠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7.2017年至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福林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970万元和1960万元两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葛某1赠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8.2015年至2016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海龙泉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办理的一笔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范某1赠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9.2016年至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豪邦盛国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的在建项目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和存款提取业务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赠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0.2015年至2017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包括颐海蓝湾项目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1.5亿元贷款等业务提供帮助,并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焦某1赠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及别克君越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9万元)。
11.2019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4购买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原长江路支行1-2楼网点提供帮助,并收受其赠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2015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接受青岛霄隆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投资的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后孟某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人民币109.5280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33号海德公园一期13号楼三单元601户房产一套,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86.4508万元,差额为人民币76.9228万元。
13.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3送的位于黄岛区江山南路333号海德公园机械车位2个(价值人民币1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14.2015年至2018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青岛福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4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贷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后孟某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44.6560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韶山路568号福瀛锦绣前城二期7号楼一单元2201户的房产一套,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302.3132万元,差额为人民币57.6572万元。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杰于2005年至2013年在担任青岛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科科长、青岛市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青岛市农商银行城阳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771万元。孟某杰到案后,已主动退交全部赃款。
1.2009年至2013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市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青岛农商银行城阳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青岛鑫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某1送的银行卡9张(内有人民币共计11万元),并为该公司在银行贷款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2.2005年,孟某杰在担任青岛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科科长、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后孟某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人民币52.2960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城阳区明阳路118号加州枫景小区40号楼一单元1001户的房产一套,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92.7731万元,差额为人民币40.4771万元。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7年12月8日,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对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1)授信18.1975亿元,期限一年。2017年12月青岛统业集团负责人王某1找到时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孟某杰称要追加统业集团关联企业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达安锦园“中化国际(5.210, 0.00, 0.00%)广场”项目贷款2.2亿元,用来解决农业银行(3.200, 0.00, 0.00%)在达安锦园“中化国际广场”项目土地上的抵押权问题以及偿还王某1实际控制企业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存量贷款利息。孟某杰表示同意,并召集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薛某5、陈某3,保税区支行行长刘某6等人召开专题会研究推进2.2亿元达安锦园新增贷款项目,并在会上要求为了实现农商银行在达安锦园项目土地上的抵押权利,避免王某1的公司贷款到期还不上利息,各部门要配合办好2.2亿元授信、用信工作。
具体用信情况如下: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新增项目贷款用信2.2亿元,抵押追加保证担保,用信期限2年,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即5.225%,执行浮动利率。该支行于2017年12月14日上报调查意见至青岛农商行黄岛支行,由公司部经理潘晓慧签字审核后报风险部审核,风险部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审查意见:同意经办行及公司部意见。当日上报至孟某杰处审批,孟某杰审批同意新增项目贷款用信2.2亿元,期限2年,年化利率5.225%,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浮动利率。同日,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分别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2亿元。截至2019年6月28日该笔贷款无欠息、逾期情况发生。
2.2016年12月,王某1与薛某1(二人均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找到时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孟某杰,三人商议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长江花园小区项目为由进行项目贷款7亿元申请,约定将贷款款项用来支付收购长江首府项目部分定金。后王某1又单独找到孟某杰并表示还想将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款项用于支付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费用、财务纠纷、社会借款等。孟某杰表示同意,并提出将其中1.4亿元用来偿还统业集团所属企业在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存量贷款,王某1表示同意。后孟某杰召集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薛某5、陈某3,保税区支行行长刘某6、支行公司部副经理邵某2等人召开会议推进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贷款授信业务,并在会议上称要用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贷款偿还王某1所属企业在农商银行黄岛支行的存量贷款以及支付购买博祥房地产股权费用。
2016年12月12日,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申请贷款7亿元,并上交相关材料。保税区支行行长刘某6经调查,同意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农商行申请项目授信6.5亿元,期限三年,抵押担保,基准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年初调整。若该项目后期经有关部门批准增加3万平米建筑面积,则整个项目授信人民币7亿元。2016年12月16日保税区支行将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资料上报至黄岛支行,先后经支行公司部、风险部、副行长、行长孟某杰审批同意后,报总行风险部、贷审委秘书、贷审会主任、总行长审批同意。2016年底,王某1向孟某杰提出用信3.4亿元,同年12月22日、30日博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岛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4亿元,借款用途为项目贷款。截至2019年6月28日,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称,被告人孟某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该部分受贿事实系索贿,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杰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该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杰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节轻微,系自首,且放贷行为并未造成银行经济损失,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孟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919.953653万元、美元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孟某杰退缴的赃款1326.7304万元现暂扣于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
官网显示,青岛农商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批准的全国副省级城市中7家全市整体改制成立的农商银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挂牌开业,总部位于全国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域。2019年3月26日,青岛农商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青农商行,股票代码00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