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源头预防、主体职责、化解途径、效力确认、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规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公证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领域专家或者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纠纷事实、规范适用、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的参考依据。
同时,《条例》对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程序等作出规定。依法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并规定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经费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